去年11月,遠興能源(000683)收到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2月17日晚間,遠興能源宣布收到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遠興能源存在的違法事實包括,未按規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及進展情況。
2009年12月10日,遠興能源等與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能源”)簽訂協議,約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轉讓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蒙大礦業”)51%股份。之后協議各方根據約定按持股比例對蒙大礦業進行增資擴股,增資擴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礦業34%股份,同時約定基準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實際發生的,應當由蒙大礦業承擔的礦權價款由原股東方承擔。
2020年12月21日,烏審旗國資公司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蒙大礦業,請求以烏審旗國資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評估報告為依據,判令蒙大礦業向烏審旗國資公司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21.06億元,訴訟標的金額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7.32%。2021年11月17日,烏審旗國資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蒙大礦業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22.23億元。
2021年12月30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蒙大礦業向烏審旗國資公司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22.23億元,占公司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8.35%。
基于《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暨增資擴股協議》中的相關約定,蒙大礦業與烏審旗國資公司上述訴訟事項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訴訟及進展情況,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證監會指出,遠興能源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宋為兔,應當知悉蒙大礦業重大訴訟事項,參與審議公司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報告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相關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公司時任董事、總經理孫朝暉,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公司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紀玉虎,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公告顯示,遠興能源、宋為兔、孫朝暉、紀玉虎在聽證過程中提出申辯意見,其中包括“案涉訴訟未達公司應當披露的參股公司重大訴訟事項的披露標準,未對上市公司及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公司及宋為兔、孫朝暉、紀玉虎未參與蒙大礦業案涉訴訟應訴工作,宋為兔、孫朝暉、紀玉虎也不在蒙大礦業任職”等,并據此請求不予或減輕處罰。
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采納公司、宋為兔、孫朝暉、紀玉虎對違法事實認定中個別文字表述調整的申辯意見,已在決定書中予以體現,上述調整不影響違法事實認定和量罰結論。對公司、宋為兔、孫朝暉、紀玉虎提出的其他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決定:
一、對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的罰款。
二、對宋為兔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三、對孫朝暉、紀玉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對于此次行政處罰事項,遠興能源向全體股東及廣大投資者致歉,公司同時強調稱,目前生產經營正常,上述事項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