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健身房、美容美發店、教育培訓機構等預付式消費領域頻現糾紛。為回應社會關切,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明確,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同時明確消費者轉讓不限服務次數的計時卡時,不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規制濫用權利行為,保護經營者權益。
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本次司法解釋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其中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消費者也可向有過錯的商場場地出租者追責,防范無經營資質的經營者利用商場場地收款后“跑路”逃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預付式消費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部分商家存在過度勸誘,甚至欺詐營銷等行為。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
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同時為防止消費者濫用無理由退款權利,司法解釋也規定: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條件是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獲得過相同商品或服務”。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解釋,北京、江蘇等地已較長時間實行消費者七日或者十五日無理由退款,效果較好。從法理依據看,與網絡購物類似,預付式消費存在較為突出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的經營者過度勸誘、重售卡輕服務,甚至欺詐營銷、套路消費者,故可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明確七日無理由退款規則,貫徹誠信原則,保護消費者權益。